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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算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建筑
第一节 库址选择及库区布置
第二节 库房布置
第三节 库房建筑热工
(Ⅰ)田热
(Ⅱ)隔汽和防潮
(Ⅲ)构造要求
第四节 氨压缩机房和变配电室

第四章 结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荷载
第三节 材料

第五章 制冷
第一节 冷却设备负荷和机械负荷的计算
第二节 库房

(Ⅰ)冷加工能力
(Ⅱ)冷却设备
(Ⅲ)气流组织和通风换气

第三节 氨压缩机和辅助设备
第四节 安全保护和自动控制
第五节 管道
第六节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
第七节 制冰和储冰
(Ⅰ)制冰
(Ⅱ)储冰

第六章 电气
第七章 给水和排水
第一节 给水
第二节 排水
第八章 采暖、通风和地面防冻
附录一 冷间设计温度和相对湿度
附录二 冷间围护结构总传热阻R。的确定方法
附录三 季节修正系数n1值表
附录四 墙排管、顶排管的传热系数和换算系数
附录五 主要城市地面下3.2米深处历年最低两个月的土壤平均温度
附录六 名词解释
附录七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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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设计规范

第三章 建 筑

第一节 库址选择及库区布置

第3.1.1条 选择冷库库址时除应遵守选择厂址的一般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肉类、鱼类等加工厂的冷库应布置在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小频率的上风侧;

二、库址应选择在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

三、库址周围应有良好的卫生条件,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及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

四、库址必须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

第3.1.2条 冷库在厂区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

二、库房应沿厂内铁路布置或另近码头;

三、冷库应按夏季最大频率风向布置在厂内牲畜、家禽、鱼类等原料区和锅炉房、煤场、污水处理站的上风侧;

四、库区布置应做到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今后扩建的可能。

对于设有铁路专用线的新建冷库,其扩建库房位置宜留在专用线的两侧。

第3.1.3条 库房与厂内建(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3.1.3的要求。

库房与厂内建(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距离 表3.1.3

 

注: 冷库公称容积小于2000立方米时, 防护距离可适当缩小.

第3.1.4条 氨压缩机房的位置应靠近冷负荷最大的冷间,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第3.1.5条 变配电室应布置在机器间的附近。

第二节 库房布置

第3.2.1条 库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要求,运输线路要短,避免迂回和交叉;

二、冷藏间柱网尺寸和净高应根据建筑模数和货物包装规格、托盘大小、货物堆码方式以及堆码高度等因素确定;

三、冷间应按不同的设计温度分区、分层布置;

四、冷间建筑的设计应尽量减少建筑的外表面积。

第3.2.2条 每座库房中冷间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2.2的要求。冷间建筑内防火墙应将外墙、屋面、楼面和地面的可燃隔热材料截断。

冷间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表3.2.2

注: 本表不适用于轻型预制隔热板装配冷库。

第3.2.3条 冷藏间的分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食品的特性及冷藏要求分间;

二、有异味的食品应单间储存;

三、冻结物冷藏间宜采用大房间;储存水果、蔬菜和鲜蛋的冷却物冷藏间宜适当采用较小房间。

第3.2.4条 库房宜采用常温穿堂,必要时可采用有冷却设备的特定温度穿堂。

第3.2.5条 库房的公路站台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称容积大于4500立方米的冷库的站台宽度为6~8米;

公称容积小于或等于4500立方米的冷库的站台宽度为4~6米;

二、站台边缘顶面高出站台下地面0.9-1.l米。

第3.2.6条 库房的铁路站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站台宽度:7~9米;

二、站台边缘顶面应高出轨顶1.1米,站台边缘距铁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为1.75米;

三、站台长度一般为220米。当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可适当缩短,但不应少于128米;

四、站台边缘距站台柱净距不应小于两米。

第3.2.7条 库房的电梯应设置在常温环境内。电梯桥箱的选择应充分利用电梯的起重能力。

第3.2.8条 库房设置电梯的数量宜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三吨型电梯运输食品的能力,按每小时20吨计;两吨型电梯按每小时13吨计;

二、以铁路进出货为主的冷库及港口中转冷库应按进出货吨位和装卸允许时间确定设置电梯的数量;

三、在已为铁路、水运进出货设置电梯的情况下,不宜再为日常生产和汽车运输另设电梯。

第3.2.9条 多层库房的楼梯应设置在靠穿堂处,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如只设一个楼梯时,禁用螺步或扇步,楼梯口应靠近穿堂外门。如在同一穿堂有两个以上楼梯,允许其中一个楼梯用螺步或扇步。

第3.2.10条 晾肉间、冷却间等水分多的房间,不宜与冻结物冷藏间毗连。

第3.2.11条 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冷藏间应至少设两个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冷藏间可只设一个门。

第3.2.12条 扩建库房的冷间与原有库房的冷间毗连建设时,中间不得采用承重墙体。

第3.2.13条 库房的过磅设备、烘衣室、办公室、更衣室及厕所等辅助房间宜布置在穿堂附近。

第三节 库房建筑热工

(Ⅰ)隔热

第3.3.1条 隔热材料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热系数小;

二、不散发有毒物质或异味,不易变质;

三、块状材料不易变形,易于切割加工,并便于与基层粘结;

四、地面、楼面采用的隔热材料,其抗压强度不应小于2.5公斤/平方厘米;

五、难燃或非燃烧的材料。

第3.3.2条 围护结构隔热材料的厚度应按下式计算:

1 d1 d2 1

d=λ[R0-(━ + ━ + ━ +…… ━)] (3.3.2)

αw λ1 λ2 αn

式中d一隔热材料的厚度(米);

λ一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千卡/米·小时,c)

R0一围护结构总传热阻(千方米·小时。℃/千卡);

αw一围护结构外表面的换热系数(千卡/平方米·小时·℃);

αn一围护结构内表面的换热系数(千卡/千方米·小时·℃);

d1、d2…一围护结构除隔热层外各层材料的厚度系 数(米);

λ1、λ2…一围护结构除隔热层外各层材料的导热系数(千卡/米·小时·℃)。

第3.3.3条 冷库隔热材料设计采用的导热系数值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λ=λ`·b(3.3.3)

式中:λ一设计采用的导热系数(千卡/米·小时·℃);

λ`-正常条件下测定的导热系数(千卡/米·小时·℃);

b一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第3.3.4条 隔热材料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b值可按表3.3.4规定采用。

隔热材料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b值 表3.3.4

第3.3.5条 围护结构总传热阻可按附录二的规定确定。

第3.3.6条 库房围护结构外表面和内表面的换热系数

(αw、αn)和换热阻(Rw、Rn)可按表3.3.6规定采用。

库房围护结构外表面和内表面的换热系数

αw、αn和换热阻Rw、Rn 表3.3.6

第3.3.7条 围护结构的总传热阻必须大于按(3.3.7)公式计算出的最小总传热阻。

tg-td

R0min=━━━b.Rw (3.3.7)

tg-t1

式中R0min--围护结构最小总传热阻(平方米·小时·℃/千卡);

tg一围护结构高温侧的气温(℃);

td一围护结构低温侧的气温(℃);

t1一高温侧空气的露点温度(℃);

b一传热阻的修正系数,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4时,b=l.2;其它围护结构b=l.0。

第3.3.8条 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口可按下式计算:

D=R1s1+R2s2+……(3.3.8)

式中R1、R2……一各层材料的传热阻(平方米·小时·℃/千卡);

S1、S2……一各层材料的蓄热系数(千卡/平方米·小时·℃)。

第3.3.9条 相邻同温冻结物冷藏间的隔墙可不设隔热层。上下相邻两层均为同温冻结物冷藏间时,其两层间的楼板也可不设隔热层。

第3.3.10条 冷库底层冷间设计温度低于0℃时,地面应采取防止冻胀的措施。

注:地面下为岩层或砾层,且地下水位过低时可不作处理。

第3.3.11条 冷库底层冷间设计温度等于或高于0℃时,地面虽可不采取防冻胀措施,但应设置隔热层。此时在冷风机基座下部及周围一米范围内的地面总传热阻(R0)应采用3.7平方米·小时·℃/千卡。

第3.3.12条 冷间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不大于4时,其隔热层外侧宜设通风层。

第3.3.13条 库房屋面及外墙宜涂白色或浅色。

(Ⅱ)隔汽和防潮

第3.3.14条 围护结构两侧设计温度等于或大于5℃时,应在温度较高的一侧设置隔汽层。

第3.3.15条 围护结构蒸汽渗透阻可按下列经验公式验算:

H0≥1.6(Paw-Pan)(3.3.15)

式中H0-围护结构隔热层高温侧各层材料(隔热层以外)的蒸汽渗透阻之和(平方米·小时·毫米汞柱/克);

Paw一围护结构高温侧空气的水蒸汽分压力(毫米汞柱);

Pan一围护结构低温侧空气的水蒸汽分压力(毫米汞柱)。

第3.3.16条 库房隔汽层和防潮层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砖外墙外侧应抹面;

二、外用的隔汽层应与地面隔热层上下的隔汽层或防潮层搭接;

三、冷却间或冻结间隔塔的隔热层两侧均宜设置防潮层;

四、隔墙隔热层底部应设防潮层;

五、楼面、地面的隔热层上、下、四周应作防潮层或隔汽层。

(Ⅲ)构造要求

第3.3.17条 库房阁楼屋面上宜设置通风层或隔热层;无阁楼的库房屋面隔热层上宜设通用层。

第3.3.18条 仅用作用设松散隔热材料的阁楼,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阁楼楼面采用预制构件时,其板与板、板与梁之间缝隙应用实;

二、松散隔热材料上面如设置隔汽层时,应设置牢固的基层,隔汽层应与外用隔汽层搭接。松散隔热材料上如不设置隔汽层时,隔热材料厚度宜比计算厚度增加50%;

三、阁楼柱应自阁楼楼面起包l.2-1.5米高度的板装隔热材料,其热阻不小于1.6平方米·小时·℃/千卡。隔热材料外侧应设置隔汽层,隔汽层外面不得再行抹灰。

第3.3.19条 库房围护结构隔热层应防止在下列部位形成冷桥:

一、外墙、隔墙、地面及楼面隔热层的相互交接处;

二、门洞和管孔的四周;

三、冷藏门门洞外面局部地面和楼面;

四、柱子与地面或楼面的交接处。

第3.3.20条 块状隔热材料的粘结严禁采用含水粘结材料。

第3.3.21条 带水作业的冷间应有保护墙面、楼面和地面的防水措施。

第3.3.22条 储冰间的围护墙和柱应有防止冰块冲撞的保护设施。

第3.3.23条 库房屋面排水宜设置外天沟和墙外明装雨水管。

第3.3.24条 冷间建筑的地下室或地面架空层应防止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浸入,并应有排水设施。

第3.3.25条 外墙与阁楼楼面均采用松散可燃隔热材料时,其相交处宜设防火带;外墙内每层楼面处宜用非燃烧隔热材料作水平防火带。

第四节 氨压缩机房和变配电室

第3.4.1条 氨压缩机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性乙类建筑的有关规定。

第3.4.2条 氨压缩机房净高应根据设备高度和采暖通风的要求确定,一般不宜高于六米。

第3.4.3条 氨压缩机房的自动控制室或操作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观察窗。

第3.4.4条 氨压缩机房屋面应采取隔热或保温措施。

第3.4.5条 机器间的墙裙、地面和设备的基座应采用易于清洗的面层。

第3.4.6条 变配电室与氨压缩机房毗连时,共用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4小时的非燃烧体实体墙,并应抹灰。该墙上只允许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其孔洞周围应采用非燃烧性材料严密堵塞。

第3.4.7条 氨压缩机房和变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启,不得用侧拉门。配电室可通过走廊或套间与氨压缩机房相通,走廊或套间门的材料应为难燃烧体,并应有自动关闭装置。配电室与氨压缩机房共用的隔墙上不宜开窗;如必须开窗时,应用难燃烧的密封固定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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